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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餘瀛波
  由於去年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了退票費費率,關於這一行為是否越權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
  近日,國務院審改辦在中國機構編製網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彙總清單。清單把退票費的審批權明確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是否意味著上述爭議已有定論?非也。記者採訪國家鐵路局獲悉,此項權力只是“暫列”,最終歸屬仍然尚待研究。
  鐵路總公司調價受質疑
  退票費,屬於鐵路客運雜費。在2013年大部制改革之前,“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權在鐵道部。這是我國鐵路法、政府定價目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等規定的。此前沒有爭議。
  爭議發生在撤銷鐵道部之後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退票費。
  2013年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宣佈:自當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實施新的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
  2013年12月7日,中國鐵路總公司再次對外宣佈:2014年春運期間,旅客退票時按票面票價的20%核收退票費。
  鐵路總公司的行為受到質疑,一方面是“企業行使了政府定價權”,另一方面是,根據價格法,鐵路運輸有自然壟斷屬性,其服務價格屬於政府定價範圍。如果調整應當組織聽證程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2013年退票費上漲沒有進行聽證。
  《法制日報》曾在2013年8月28日對此進行報道,題為《專家認為鐵路總公司沒有退票費定價權》。北京律師董正偉還於今年2月24日,就此致函國家鐵路局申請信息公開。
  兩個版本的權力清單
  有關退票費的審批權,隨著國務院要求各部門公開審批清單,得以亮相。不過有兩個版本,一個是國家鐵路局公佈的,一個是國家審改辦公佈的。兩個版本表述有差異。
  在今年2月14日,國家鐵路局官網曾發佈“國家鐵路局關於公開取消和保留的鐵路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其中,“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審核”等行政審批事項,被註明為是暫列在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項目。說明中還明確表示其歸屬問題待研究確定,目前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而國務院審改辦公佈的國家鐵路局審批清單中,沒有特殊註明。只是對總的清單有一個說明,不是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固化,國務院審改辦將在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
  國家鐵路局稱待研究
  《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鐵路局新聞發言人趙果情。趙果情介紹,現行鐵路運價管理方式是依據價格法和2001年原國家計委下發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該文件明確將“國家鐵路和國家控股合資(合作)鐵路的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列為政府定價範圍”。
  趙果情介紹說,去年國家機構改革後,國家鐵路局在職能上與此前的鐵道部已有很大區別。按照國辦發〔2013〕21號文件《關於印發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的主要職責是行業的安全、市場、質量監管,“涉及鐵路行業的意見建議我們都會認真聽取;對社會反映和群眾舉報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我們都將認真查處。”
  趙果情表示,對暫列國家鐵路局名下的行政審批事項,國家鐵路局已提出初步意見建議,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履行相關程序,待研究確定後會按國務院要求公開最終結果。
  受訪專家仍各持己見
  目前,我國的鐵路運價是根據價格法由政府來進行定價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指出,之所以這樣,是因為鐵路行業帶有自然壟斷的性質,它不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此外,退票費的價格調整應當聽證併進行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依法進行信息公開。鐵路總公司應該公開退票的成本、退票費的去向。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既然已經實行政企分開,那麼在退票的問題上,企業就應該擁有自主權。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趙堅就認為,過去是政府定價,現在變成企業了,就應該按照市場規律靈活定價。在趙堅看來,“這是企業的事情,我覺得沒必要。火車票就是個人和企業訂的一個合約,持票人如果要提前撤銷合同的話,賠償違約金是正常的事情,這也屬於商業慣例。”
  (原標題:國家鐵路局稱暫列名下尚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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