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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認定父子房屋買賣無效,房產份額由子女共同分割
  本報訊(記者 李璟)老父生前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子賣給其中一子。老父去世後,其他子女對此買賣行為的合法性及房屋是否應作為遺產分割提出質疑。近日,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此前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房產份額應按比例由3名子女共同分割。
  父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林爹爹一家五口住在單位分配給他的一套近60平米的自管公房(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房產)內,3個子女成人後,只有二兒子林二(化名)一直與老兩口住在一起。
  直到1999年房改,林爹爹與單位簽訂協議書,花1.5萬餘元買斷房屋產權。然而就在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辦好前一個月,老伴馮婆婆突然因病去世,所有權人登記便只有林爹爹一人的名字。
  不久,林爹爹因年事較高住進了養老院,房子留給林二住。為了避免紛爭,父子倆遂簽訂了一份武漢市存量房(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林二以1000元的價格從父親手中把房子買了過來。2002年11月,房屋產權過戶經核准登記,產權人改成了林二。
  2005年,林爹爹去世,生前未立遺囑。2008年,林二住的房子被納入拆遷範圍,他簽訂了拆遷協議書後得到了27.2萬餘元拆遷補償款,之後經補差價購買了一套還建房。
  女兒質疑房屋產權歸屬
  這一切引起姐姐林大(化名)的不滿,她認為弟弟的這套房子應作為父母的遺產由眾子女分割,遂上訴請求認定當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雖是在馮婆婆去世後下發的,但仍應作為其與林爹爹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馮婆婆去世後,房屋中歸其所有的部分,應作為遺產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
  而林二與林爹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及簽名,故其明知其他繼承人在該房所享權利,應認定為非屬善意第三人。此外,雙方的買賣行為發生時,我國相關立法未確立物權無因性和獨立性原則,因此雖房屋已過戶至林二名下,但買賣行為仍無效。另外,林爹爹的長子馮大(化名)是馮婆婆與前夫婚前所生,但其隨母改嫁後一直與老兩口生活,因此法院認定其與林爹爹是合法的繼承關係,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林爹爹父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爭房屋已轉化為拆遷補償款的27.2萬餘元,應作為林爹爹與馮婆婆的共同遺產由3名子女分割。其中因老兩口生前隨林二生活,按《繼承法》多分原則,分得15.2萬餘元,林大和馮大各分得6萬元。  (原標題:老父賣房給兒子女兒追討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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